校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职称处通知,河南省人社厅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发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要求,结合我省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征求意见稿)》。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右上角“公示公告栏”,对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并于7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人事处nysyrsc@126.com邮箱。
附件: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发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培养选拔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促进实验技术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正高级实验师为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器材设计开发、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实验服务和技术支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对实验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也可增加实践操作等评价环节。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或科研等工作任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申报专业和现从事专业一致。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且从事实验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创新和创造、实验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工作中成果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人员,任职年限可提前1-2年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专业水平和能力在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从事实验教学的人员,承担2门实验课的全部实验教学,年均实验课时不少于160学时,教学效果优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主持完成3项高水平实验课程开发项目。
3.从事实验技术操作和技术管理的人员,完成3项国家级科研或重大社会服务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完成2项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4.负责或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课程建设或教改成果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且取得显著效果。积极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优异成绩。
或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平均每年参加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不少于9个月。
5.指导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1年以上,成效显著。
(二)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1-4条须具备1条),破格申报具备下列条件3条以上(其中1-4条须具备1条):
1.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5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2.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限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1项限第1名,1项限前3名)。
3.完成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级(限前2名)教学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教学改革项目。
4.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编写人,或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编制人,并正式颁布实施。
5.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实验报告、学术论文或教改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
6.独立出版学术著作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1部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实验报告、学术论文或教改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上)。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8.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9.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以后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
第十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指省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十三条 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十四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
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包括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也包括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第十五条 著作、实验指导用书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用书,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十六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奖励、专利、著作、实验指导用书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十八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