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帮助广大教职工全面了解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财务处邀请税局举办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解读和答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9年1月7日(星期一)下午3:00
二、地点:办公楼一楼东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请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综合科长)务必参加。
欢迎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感兴趣的师生积极参加。
望大家互相转告!
特此通知。
财务处